朝阳劳务派遣网 劳务外包律师认为,朝阳劳务派遣公司一般通过缴纳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劳动保障。如果公司没有缴纳这种保险,根据相应规定,员工的工伤就应由公司埋单。如果公司只与员工签定商业保险,员工得到的保险赔偿金不能算作公司给员工的赔偿。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中一旦出现纠纷,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该通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律师表示,目前国内的朝阳劳务派遣纠纷较多,工资、劳务等方面比较集中。涉外的劳务纠纷较少,同时每个案件 的具体情况不同,没有案例依据,所以也导致相应案件比较复杂。如果是就业于中国公司在国外的项目基地,自然应该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但如果是就业于外国公司,那就不属于中国法律的管辖范围了。因此,海外劳工的劳动保障究竟归哪方管,关键还是要看与哪方签订劳动合同。   广大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一定要先考察用人单位是否有“外包”资质。“所谓的‘外包’,事实上还是一种劳务派遣,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就一定要看清中介公司是否有劳务派遣的资质。否则,假使在外包期间劳动者各方面权益受到损害,维权就会比较困难。” 现有大量装配工,生产工,临时工,短期工派遣,冲压工派遣,操作工派遣 欢迎来电合作

朝阳劳务外包与朝阳劳务派遣作为两种被广泛采用的用工形式,一方面为企业用工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由于涉及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外包单位)及劳动者三方主体,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就会成为该类案件的难点问题。 本文在深入分析朝阳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得出区分朝阳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关键点,从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归属出发,来确定劳动者的责任主体。 1、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 朝阳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主要的区别 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朝阳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结算费用的方式不同 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朝阳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5、的后果不同 劳务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 朝阳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朝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朝阳劳务派遣 劳务输出 劳务中介 劳动派遣 临时工派遣《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在用人单位有过错时随时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被派遣劳动者有过错或两种无过失(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的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朝阳劳务派遣用工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和解除或终止一般劳动合同完全一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3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朝阳劳务派遣公司拥有500人团队的临时工队伍, 2.主要负责中山,珠海,江门,新会,台山,番禺,增城,南沙,广州,肇庆,佛山等地区劳务派遣输送 3.在各地设立分支招聘网点:日输送10-100人不是问题,现有大量装配工,生产工,临时工,短期工派遣,冲压工派遣,操作工派遣 欢迎来电合作

朝阳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劳动者的责任主体 从前文分析,朝阳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朝阳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 在朝阳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 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朝阳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朝阳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朝阳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朝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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