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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资质认定

一. 什么是实验室资质认定?其标志CMA的意义?

  CMA,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合格的检测机构,可按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及报告上使用本标志。

二. 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性质是什么?

  实验室资质认定是指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第三方产品合格认定机构或其他技术机构的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取得资质认定合格。这里所称的“公证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即除了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资质认定是对检测机构的法制性强制考核,是政府权威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所给予的正式承认。

三. 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法定效力是什么?

  根据资质认定管理法规规定,经资质认定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资质认定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必究。

四. 实验室资质认定合格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和结果用途是什么?

  检测机构存在的目的就是为社会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资质认定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和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政府机构要依据有关检测结果来制定和实施各种方针、政策;

  2、 科研部门利用检测数据来发现新现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3、 生产者利用检测数据来决定其生产活动;

  4、 消费者利用检测结果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5、 流通领域利用检测数据决定其购销活动。

五. 实验室资质认定历史和国际实验室认可情况如何?

  1947年,澳大利亚建立了世界上 个实验室认可体系,并成立了认可机构澳大利亚 检测协会(NATA)。60年代英国也建立了实验室认可机构,从而带动欧洲各国认可机构的建立。70年代美国、新西兰、法国也开展了实验室认可活动,80年代实验室认可发展到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等 建立了实验室认可机构。目前国际上大多数 都实行了实验室认下、认可制度。90年代初,我国建立了早的实验室认可体系模型。

六. 实验室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有何区别?

  实验室资质认定是法制计量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对检测机构来说,就是检测机构进入检测服务市场的强制性核准制度,即:具务资质认定资质、取得资质认定法定地位的机构,才能为社会提供检测服务。

   实验室认可是与国外实验室认可制度一致的,是自愿申请的能力认可活动。通过实验室 认可的检测技术机构,证明其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校准和/或检测实验室能力的能用要求。

七. 实验室资质认定如何分级?如何组织实施?

  实验室资质认定分为两级实施。一个为 级,由 认监委组织实施;另一个为省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资质认定办公室承办。不论是 级还是省级,实施的效力均是完全一致的,不论是 级还是省级,对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在全国均同样法定有效,不存在部门不同效力不同的差异。

八. 实验室资质认定使用何种评审准则?

    目前资质认定所遵循的评价体系:《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同时补充了我国计量法制管理的规定内容。

九. 目前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覆盖了哪些领域?

我国已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已覆盖了农、渔、林、机械、邮电、化工、轻工、电工、冶金、地质、交通、城建环保、防护、水利等行业、部门,已开比较齐全的检测门类。

十. 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如何进行?

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是严格按照省或 资质认定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 向省或 资质认定办公室提交资质认定申请资料(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2、 省或 资质认定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3、 通过书面审查,依据资质认定的评审准则,由省或 资质认定办公室安排委托技术评审组进行现场核查性评审;

  4、 通过现场评审,符合准则要求的检测机构,由省或 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资质认定、资质认定机构印章,并上互联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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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能否可以是劳务派遣?


CNAS-CI01:2012 5.2.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2:2015 5.2.5a进一步解释:“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但对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签订合同”,《认可准则》和《认可准则应用说明》就没有进一步解释。而现实中,世界各经济体对劳动合同或雇佣员工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做法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需要明确界定。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使其,劳动用工制度复杂,几种用工制度同时并存。检验机构设计的用工制度有公务员制、事业单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种类型。这其中前两种用工制度是传统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种属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是中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中国劳动用工制度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与用工机构(检验机构)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这一职责,必须技术负责人与所在机构建立稳固的、具备法律责任的劳动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机构才能确保技术负责人拥有必需的技术管理权限,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稳定施展和发展维护,顺利行使其岗位职责;同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直接向雇主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确保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发展。仅是“有偿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然不能体现直接负责的雇佣关系,是不能满足技术负责人有效行使其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认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不可以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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